4月11日,最高法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。其中包括一起养女墓碑刻名 *** 案。
最高法指出,养子女在过“guo”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,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,该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,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『de』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,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。
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『xian』示,原告石 shi[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(nv)和唯一继承人
2020年夏,石家岭居委会“hui”进行迁坟过程中,除进行经济补偿外,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。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,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。
石某连起‘qi’诉请求判令石
一审〖shen〗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‘dian’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,除法律规定『ding』的具体人格权外,自然人还享有(you)基于人身自由,人格‘ge’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。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
一审法院认为,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,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,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,获得名誉、声望等社会评{ping}价,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,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
一审法院认定,原有墓碑上“shang”镌刻‘ke’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,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“yi”漏石某连的刻名,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,应承担民{min}事责任〖ren〗。最终,该 gai[法院判令石某荷按民间《jian》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「xin」夫妇墓碑【bei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、石『shi』某荷返还石某连『lian』墓(mu)地
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